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的主要內容是圍繞着合同的簽訂已經履行等相關情況進行的規制。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合同法》對於很多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法律,因此,他都想要知道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贈與人撤銷權的規定。

本條賦予贈與人撤銷權,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撤銷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賦予贈與人撤銷權的原因是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行爲。在贈與合同已經成立的情況下,也允許贈與人因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本法將贈與合同規定爲諾成合同,加強了對受贈人的保護和對贈與人的約束。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過於苛刻,也有失公允。

二、對贈與人的撤銷權應作如下理解:

(1)撤銷贈與是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只有贈與人負有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無需承擔相應的對價。根據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贈與人也應當享有與其義務相適應的權利,故本法規定了贈與人對贈與人享有撤銷權,而沒有規定受贈人撤銷合同的權利。

(2)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人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則只有在辦理完相應的手續後,財產權利才能轉移給受贈人。

(3)贈與人撤銷贈與後,無須再履行合同的義務,即不必再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這是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

但是,如果對贈與人的撤銷權不加以限制,會導致贈與合同無任何約束力,既對受贈人不公平,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會對財產的穩定性產生影響,對社會道德也會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合同法》對贈與人的撤銷權做出瞭如下限制: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在一般情況下,贈與的財產權利已經轉移的,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如果在此情況下仍然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受贈人顯然不公,而且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2)贈與合同訂立後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也就是說,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限於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贈與合同訂立後,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願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只要合同成立,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爲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爲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爲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的目的是爲了履行親情等道德上的義務,由於當事人之間有着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

首先需要給大家解釋說明的是《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是關於贈與人贈與權撤銷的。其實就是還包括一些特殊情況,也就是在財產沒有轉移之前也是不能夠贈與撤銷的比如說具有公益性質的合同。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