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效溯及力如何規定?

民法典時效溯及力如何規定?

民法典時效溯及力如何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法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爲是否適用,是法律在時間上的效力問題,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根據《立法法》中“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爲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的規定,法律只適用於其施行後的事件或行爲(法律事實),法律只面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對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實沒有調整力。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實踐中,貫徹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說新法一般沒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這體現的是“有利追溯”原則,即如果新法有利於保護民事權益,就使該法律具有追溯力。還有就是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當時沒有法律規定,《民法典》有規定的,可適用《民法典》。

一般而言,對於新法與舊法的銜接與適用問題,除了《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殊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一般不溯及既往”等法律適用原則外,最高院還會透過發佈司法解釋或者相關規定明確相應問題。具體到《民法典》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銜接適用問題而言,一般以法律行爲發生或持續時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遵從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殊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一般不溯及既往、有利追溯等法律適用原則,並以出臺的相應司法解除或規定的具體內容爲適用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