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送達難在哪裏?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送達難在哪裏?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送達難在哪裏?

因起訴狀列明的一個自然人被告法院找不到,無法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93條的規定,將《起訴狀》副本和證據材料“送交”對方當事人,所以遲遲未立案。要求我的當事人找到被告,送交《起訴狀》副本後給予立案。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這裏所說的“送交”並不是必須將《起訴狀》和證據材料送到被告本人手裏,所規定的送交,應指多種方式:包括當面送達,公告送達,留置送達等多種方式。畢竟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也是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上面被告的地址寫的,何況,該法院的理由也不成立:因爲只有案件受理以後,纔可以將起訴狀和證據材料送達被告,總不能在未受理的情況下,將起訴狀和證據材料送達被告。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6、審理範圍。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爲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於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範圍之列。

第三人撤銷之訴本來就比較困難,法院如果不能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將使第三人撤銷之路更加艱難。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爲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透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