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敗訴的後果是怎樣的

一、訴前保全敗訴的後果是怎樣的?

訴前保全敗訴的後果是怎樣的

原告申請訴前保全,但原告敗訴,應當賠償由於保全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錯誤補救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二、法院解除財產保全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人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

三、原告敗訴訴訟費怎麼承擔?

原告敗訴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法院同意原告的請求,對被告方採取保全措施,並不代表原告就一定會勝訴,原告敗訴就說明法院駁回了原告的相關訴求,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該對被告採取任何保全措施,所以,對於造成的財產損失,原告當然應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