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包括哪些?

一、民事訴訟中證人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即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證人的範圍作了規定和規範,民事訴訟中個人、單位均可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事實上,在民、商事審判活動中,單位作爲作證主體屢見不鮮,例如民政部門出具的關於某人婚姻狀況的證明,抑或工商部門出具的關於某公司登記或註銷的證明,再或是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這些證明均是以單位作爲作證主體開具的。

二、民事訴訟證人資格是什麼?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並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爲證人。“知道案件情況”,能夠“辨別事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是取得證人資格的絕對條件。是否作爲證人,既不受性別、年齡、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財產狀況、思想覺悟、表現好壞、社會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證人的條件,都可以作爲證人。對案件的同一事實,如果有幾個人同時知道,那麼他們都可以作爲證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待證事項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作爲證人。這是因爲這些人由於感覺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礙,或者由於年齡關係,對於客觀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確反映,不能正確表達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對查明案件事實有意義的證言,不能作爲證人。

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案件的當事人由於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爲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和其他密切關係的人雖然可以作爲證人出庭作證,但由於上述關係的特殊性,一般而言,這些人作爲證人所作的證言在證明力上要小於其他的證人證言。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樣,都是根據證據結案的。證人證言又是法定證據類型,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可以是個人,也能是單位。在勞動糾紛案件中,單位充當證人出具各種證明的情況很多。證人不能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但是要知道案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