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轉移申請方式是什麼?

一、管轄權轉移申請方式是什麼?

管轄權轉移申請方式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管轄權。當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爲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首先,需要符合移送管轄的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爲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爲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實踐中,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可視爲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

對於管轄權的轉移,只要法院發現自身沒有管轄權向有管轄權的進行提出轉移即可。對於管轄權來說並不存在轉移,而是將整個案件進行相關的轉移。轉移之後就有有管轄權的法院來對案件進行一定審理。如果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對其進行審理的話,當事人沒有進行管轄權異議的話,我們可以對案件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