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工傷賠償協議能不能以待遇偏低反悔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工傷賠償協議能不能以待遇偏低反悔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工傷賠償協議能不能以待遇偏低反悔
勞資雙方在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之前達成工傷賠償協議,如果協議約定的賠償款與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存在較大差距;
勞動者有權申請撤銷賠償協議,依照法律規定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工傷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可以以待遇偏低反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