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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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原則

經歷過民事訴訟的人都知道,在管轄制度方面,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原則是我國的基本原則。瞭解更多的人或許知道,此原則更是全世界法院管轄的基本原則之一。爲了便於大家在一般情況下產生訴求之時,簡單快速的將自己的訴狀提交到正確的法院,小編爲您整理。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國際的普遍慣例之一,這樣做有利於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週期,也有利於最終的執行。我看這個規定是不會變的。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係來確定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根據這一規定,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原告就應當到哪個法院起訴,案件就歸該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於公民來說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此外,《意見》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作了以下補充規定: 1、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原則便於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查證,對被告財產保全的實施,及時解決民事糾紛;也便於通知被告方的應訴,對於原告而言,防止原告訴求的濫用也是其重要作用之一。但是,此原則在某寫情況卻不理於當事人訴訟的解決,因此法律也做出了一系列的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