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請求所在地法院是怎樣規定的

民事訴訟請求所在地法院是怎樣規定的

民事訴訟請求所在地法院是怎樣規定的

(1) 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

(2) 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 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民事管轄法院遵循的原則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和各級各類人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確定,直接關係到維護國家主權的問題,因此,各國都對管轄權極爲關注。同時,由於各國所強調的管轄聯繫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1、屬地管轄原則。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的住所、財產、訴訟標的物、產爭議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於一國境內或發生於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屬地管轄原則中,又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爲法院管轄權行使的依據。

2、屬人管轄權原則。即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當事人具有內國國籍,無論他是原告還是被告,也不論他現在居住何處,內國法院對此類案件均具有管轄權。

3、實際控制管轄原則。即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就看它是否能夠對被告或其財產實行直接的控制,能否作出有效的判決。在實際行使中又可分爲對人的實際控制和對物的實際控制兩種管轄權。

4、我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是以以下原則爲依據的: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繫的原則。即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繫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即無論當事人一方是否爲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

(3)維護國家主權和維護我國公民合法權益原則。

法律在對法院受理的案件分配問題上,也有着相應的法律條例規定,在進行民事訴訟請求的時候,對於這一案件首先需要看是什麼性質,並且案件的分類是怎樣的,這個具體的還需要詢問律師比較好。在我國法院也有着分類辦理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