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規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國法人、公民之間,中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類14種:

海事法院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1. 海事侵權糾紛案件10種。主要有: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2.海商全國案件14種。主要有:水上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等。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種。主要有:海運、海上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船舶所有權、佔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糾紛案件,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海運欺詐案件等。

4.海事執行案件5種。主要有: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公約》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中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依照中國與外國簽定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等。

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2種。即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又於2003年8月12日下發了《關於海事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海事法院不審理行政案件、行政賠償案件,亦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的案件。故海事行政案件不再屬於海事法院的受案範圍。

相關法律常識:

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轄。海事訴訟專屬管轄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國法院的管轄權,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而且還排除了國內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轄權。

海事訴訟專屬管轄與海事訴訟專門管轄不同。海事訴訟專門管轄是對海事訴訟管轄的定性,指海事案件應由海事法院進行專門管轄;而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是專門管轄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質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進行管轄。

海事訴訟級別管轄,是指海事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解決的是法院內部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的縱向分工。

與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級兩審終審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審級則爲“三級兩審終審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進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海事案件的性質、標的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進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爲方便當事人訴訟和解決海事糾紛,各海事法院陸續在沿海各大港口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法庭。海事法院由內設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審理第一審海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