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一審流程是什麼樣的?

國家對於民事訴訟的具體流程是有一定的規定,並不是隨時都能可以進行民事訴訟,那麼今天我們就講一下,對於民事訴訟的一審流程是什麼樣的?根據相關辦法規定,應該先透過提交申請書,再由法院來進行審判,具體來看下文。

民事訴訟法一審流程是什麼樣的?

一、民事訴訟法一審流程的介紹

訴訟方式簡便。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採取書寫起訴狀的方式,口頭起訴僅僅是例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口頭起訴,省去了原告人因準備訴狀而花費的時間。受理程序簡便。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須向原、被告分別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還須在5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訴狀15日內可以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還要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等等。而在簡易程序中,受理無須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審理也無須進行公告、通知。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則可以同時起訴、應訴和答辯。案情特別簡單的,時間和人力又允許的,還可以當即審理。傳喚方式簡便。在普通程序中,傳喚當事人、證人必須用傳票,並且必須在開庭3日前通知。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認爲適宜的任何方式進行傳喚,比如打電話、捎口信、有線廣播或口頭約定等方式。

二、民事訴訟法一審流程實施方法

當然,通知應以直接通知本人爲原則,未直接通知本人的傳喚不能視爲合法的傳喚。實行獨任制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其組織形式有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於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採用獨任制,從開庭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到依法裁判或調解,都是隻有審判員一人擔任,不必進行合議。審判員在獨立審理時,必須配備書記員專門負責記錄,不得自審自記。開庭審理程序簡便。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其開庭審理程序的簡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不受庭審前通知當事人的手續和時間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3個月,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如果在3日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在簡易程序中,法庭審理可在受理後立即進行,無須辦理傳喚手續,即使另行指定開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適宜的方式通知、傳喚當事人,通知和傳喚均不辦理專門的文書手續,只須記錄即可。

三、民事訴訟法一審流程有關規定

第二,法庭調查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順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調查的法定順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實爲目的,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隨意選擇程序的先後。第三,法庭辯論的順序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所規定順序的限制,審判人員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指令或允許某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言。但一般情況下,第一輪法庭辯論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順序,即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適用簡易程序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步驟不必嚴格劃分,可以結合進行,以達到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正確解決糾紛的目的。審結期限較短。依《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人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結期限爲3個,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如果在3個月內不能審結,則應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而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爲6個月,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次6個月,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還可以延長不特定的期限。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採納

在看過本篇文章,我們就能夠知道國家對於民事訴訟的一些相關規定了,同時我們也能夠更多的瞭解到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其實我們應該瞭解到,對於民事訴訟來講,具體的流程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定奪,如有疑問,請隨時諮詢小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