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一審人員需遵守的審理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一審人員需遵守的審理流程是怎樣的?

我國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都有一審、二審,乃至三審的規定,案件當事人若不服從上一級審判,可以在向上一級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若上一級司法機關審判與一審的結論不同,那麼一審參與人員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這也就加大了刑事訴訟法一審人員的壓力,


(一)庭前程序:

對公訴案件的審查,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二)法庭審判程序:

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評議與宣判。

(三)法庭調查:

1、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

2、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雙方陳述後,由公訴人訊問被告人,之後,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4、審判人員根據需要可以訊問被告人。

5、出示覈實各種證據。

(四)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血於遇到了影響審判繼續進行的情況,法庭決定將案件的審理推遲,待影響審理進行的原因消失後,再繼續開庭審理。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爲被告人進行辯護或者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爲其辯護,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擴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

另外,被告人因患病隔神志不清或者體力不能承受審判的;人民檢察院變更了起訴範圍,指控被告人有新的罪行,被告人、辯護人爲準備答辯,申請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在審理過程中由於身體原因,審理無法繼續進行的等。

中止審理: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3、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4、不可抗力。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普通程序簡易審:目的:爲了進一步提高效率。

適用範圍:被告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對於指控被告人犯數罪的案件,對被告人認罪的部分。

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

(2)可能判死刑的;

(3)外國人犯罪;

(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5)被告人認罪但經過審理認爲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普通程序簡易審的;

(7)其他不適宜用普通程序簡易審的案件。

簡化的具體方式: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實進行供述。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二、自訴案件審理的特點:

1、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入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4、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爲必要的,可以調取。

5、在自訴案件審理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

6、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入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四)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下列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責任的案件;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被告人系盲聾啞人;其他不適宜用簡易程序的。

判決:判決是人民法院透過審理案件案的具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在個案適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分爲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

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時作出的判決,具體可分爲定罪處刑判決、定罪免刑判決。前者是指法院作出認定被告人行爲構成犯罪的基礎上,給予適當的刑事處罰的判決;後者是法院作出確認被告人的行爲構成犯罪,又基於被告人具有法定免除刑罰情結而宣佈對被告人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

無罪判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者因爲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判決。

裁定: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和判決執行過程中,對程序性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範,要求司法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遵守既定的流程,否則,案件當事人可以按照既定的規範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得到國家賠償。爲了維護社會的安定,我國現行法明確規定,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對於超過時效提起的訴訟,司法機關是可以不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