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二審審判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二審審判流程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二審審判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二審審判需要遵守提起訴訟→偵查→審查→審判的流程,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爲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上訴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注意:上訴的提起方式可以用書面方式或口頭方式。

二、第二審程序的審判原則

(一)全面審查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實體性審查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2、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5、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6、辯護人的意見以及採納的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8、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審人民法院具體運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時,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判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注意:上訴,刑罰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

對於經過檢察院審查,並且已經宣判,但是案件的當事人對於案件存在異議的,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二審的請求。對於此種類型的案件,一般來說都會組成合議庭的方式進行審理,此時也是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的規定,並且在期限內審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