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審判詳細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刑事訴訟審判詳細流程是怎麼樣的?

刑事訴訟審判詳細流程是怎麼樣的?

刑事訴訟審判需要遵守立案、偵查、審查、開庭審理的流程。具體的審判流程如下:

(一) 案件經辯論終結,被告人作最後陳述以後,審判員宣佈休庭,並同人民陪審員退庭進行評議,在評議中應當研究解決以下問題:被告人的被控事實是否確實;是否爲被告人的行爲;被告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所犯罪名是什麼;應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是否數罪併罰如係數罪並罰,怎樣確實應當執行的刑罰;有無附加刑;是否緩刑;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證物如何處理。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間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議,上訴期間屆滿後,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二、刑事訴訟可能的判決結果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訴。如果對判決不服,只能依法向有關機關提起申訴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訴訟就是案件直接走的是訴訟程序,但一般走訴訟也是有相關的流程,必須要按條款來走纔算是合法的,而且這個訴訟必須要掌握全部的證據,才能讓法院進行受理開庭,所以,任何案件在處理上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