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答辯期重新計算對不?

一、移送管轄答辯期重新計算對不?

移送管轄答辯期重新計算對不?

管轄權的異議要在答辯期內提起,相當於沒有進行答辯,那麼駁回管轄權異議之後就要重新進行答辯,法律上對於管轄權異議被駁回答辯期是否要重新計算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答辯期的意義,是要重新計算的。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民事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法院沒有管轄權就不能受理審判,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在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情況屬實,法院會移送管轄給適合審理的法院。這樣一來,答辯期重新計算期限,給被告延長了舉證和做答辯準備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