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該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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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該承擔什麼責任?

代理,是一種非常常見的民事法律行爲。當本人不能完成某種行爲的時候,就可以選擇別人代理。但是,由於利益的驅使,有人會選擇不合法的代理形式。雙方代理具備被人從中牟利的風險,那麼,雙方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下面,是本站整理的資料,以供大家參考。

一、雙方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該承擔什麼責任

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是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爲的情況,即一個人既作爲賣方的代理人又作爲買方的代理人。

在交易中,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總是互相沖突的,透過討價還價,才能使雙方的利益達到平衡。而由同一個人代表雙方利益,可能會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難免顧此失彼。由於雙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權的基本原則,有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所以各國法律一般予以禁止。但是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在我國,雙方代理行爲是否當然無效,要做具體分析。如果雙方代理事先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或事後得到了其追認,法律承認其效力。

如雙方代理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事後未得到各方的追認,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關係,如造成損失亦應由代理人承擔責任。

二、無效代理

法律上的無效代理包括濫用代理權、無權代理、表見代理三種。

1、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爲的現象。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爲人實施民事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爲人負連帶責任。

2、濫用代理權,是獲得代理權的代理人爲自己計算或爲他人計算,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權。

包括雙方代理、自己代理和利己代理。對於濫用代理權的行爲,被代理人同樣可以追認或者終止代理。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最大的區別在於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

3、表見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的過失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爲民事法律行爲,代理行爲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這種情況一般盡職公司員工辭職之後,還持有原公司合同、印章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之後,可以向代理人追償。

綜上,就是對“雙方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的全部回答。很明顯,雙方代理在法律上已經被定義爲無效代理,但是,是否當然無效,需要視情況而定。因爲雙方代理造成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損失,由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