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費要誰來承擔?

打官司想必大家都有聽說過,打官司早已就不是新鮮事了,但是打官司也是需要一定的費用的,打官司的費用是誰來承擔呢?想必大家都非常想要了解。今天我就來說一下民事訴訟執行費的問題,民事訴訟執行費要誰來承擔?下面我就爲大家一一講解。

民事訴訟執行費要誰來承擔?

一、民事訴訟執行費要誰來承擔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應當交納申請費。但是,該項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

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二、交納的標準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用的司法救助。執行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三、費用負擔

執行費用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其中,實際執行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鑑定、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申請執行費按照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人民法院訴訟費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該費用從首期已經執行到款項中收取,收取的執行費數額計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併執行。執行法院在對案件裁定中止、終結執行時,應當以執行到的執行款項爲基數,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標準計算出該案應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

因案件執行的需要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申請執行人交納,此類費用不予緩交和減免。已經交納的實際執行費用金額計入執行標的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併執行。

因被執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請而進行鑑定、檢驗、評估和審計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預交。

申請執行費在執行立案時先不預交,在執行結案後,從執行到的標的中優先抵付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瀏覽到了這裏,想必大家對於民事訴訟執行費有了一定的認識,也在民事訴訟執行費上要誰來承擔這個問題上有了一定的解答。法律在生活中不只只有這樣一個方面,法律貫穿着我們的生活,我們爲了以後的生活還是要多瞭解一些法律知識爲好。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