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賠償請求原則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賠償請求原則有哪些

民事訴訟賠償請求原則有哪些

民事訴訟賠償請求原則有

1、全部賠償原則

2、財產賠償原則

3、損益相抵原則

4、過失相抵原則

我國民事侵權理論往往將損害分爲財產損害(分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和非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依據我國的民事侵權賠償理論,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這種賠償是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爲目的,故這種賠償也稱爲補償性賠償,其適用的賠償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即填平原則,全部賠償之後果即爲填平。填平就是將受害的損失全面填補,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使權利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

二、民事訴訟的特徵

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力,法院裁判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爲,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爲某種訴訟行爲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

在民事訴訟中,經常有關於要求賠償的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賠償有相關的規定。對於民事訴訟法賠償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瞭解,在遇到以此問題的時候,就可以簡單的解決,如果你還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有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