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第三人承擔敗訴後果是什麼

一、訴訟第三人承擔敗訴後果是什麼

訴訟第三人承擔敗訴後果是什麼

民訴中的第三人分爲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地位相當於原告,如果敗訴,最多就是訴訟請求不予支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能是原告可能是被告,如果其所在的被告一方敗訴,則會承擔責任。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理論介紹及立法規定

(一)第三人定義及特徵的介紹

現代民事訴訟制度,除了“兩造”之餘,還增設了第三人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對第三人進行了較爲詳細的規定。

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數量上既可以爲1人,亦可以爲2人以上的數人。

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目的在於簡化訴訟程序,節約司法資源,徹底解決彼此有聯繫的糾紛,維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在實現全面救濟之餘減少訴訟成本。

以是否具有獨立訴訟請求權爲標準,第三人分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本期微信主要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進行討論與交流。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與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所謂獨立的請求權,是指在本訴對當事人之間正義的實體權利以實體權利人的身份提出新的訴訟的資格。

2.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即案件的判決或調解結果可能導致其享有某種民事權利或承擔一定的義務。

3.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但不是完整意義的當事人,因爲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爲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參加訴訟的獨特的當事人。

(二)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合併審理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三人蔘加法庭辯論環節的次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三人一審未參加訴訟而二審申請參加的處理

《民訴解釋》第八十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爲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無獨三的訴訟地位及權利與義務

《民訴解釋》第八十二條規定:“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調解程序中的地位

《民訴解釋》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民事案件,需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應當經其同意。該第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判。”

第三人上訴時案件受理費的繳納

《民訴解釋》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別上訴的,按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

起訴狀中列明第三人的後果

《民訴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爲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蔘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消極應訴的處理

《民訴解釋》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訴訟程序中實體權利義務轉移後的處理

《民訴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不予准許的,可以追加其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發回重審中第三人提訴訟請求的處理

《民訴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處理。”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與了訴訟的話,那麼等同於原告或者是被告。那麼就需要和原告或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是無獨立請求權的話,那麼就相當於原告的原告或者是被告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