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嗎?有什麼特徵?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嗎

行政訴訟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嗎?有什麼特徵?

(一)權利關係第三人

權利關係第三人是指由於其權利受到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爲不利益處分的消極影響,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

之所以把這種第三人定義務"權利關係第三人",是因爲當行政主體所做具體行政行爲被確認違法時,該第三人可能會因此而獲得、恢復或增加某種實體性權利。從這個角度看,行政主體因爲行政職權爭議參加訴訟,不可能成爲權利關係第三人。只有當他以"個人、組織"的身份參加訴訟時,纔有可能成爲權利關係第三人。

(二)義務關係第三人

義務關係第三人是指由於其權利受到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爲授益處分的積極影響,或者參與了不利益具體行政行爲,而未被列爲被告或不具備被告資格,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之所以把這種第三人定義爲"義務關係第三人",是因爲當行政主體所做具體行政行爲被判決違法時,該第三人可能會因此而被判決承擔某種實體性義務,即被剝奪、喪失或減少某種實體性權利。

從概念可以看出,義務關係第三人包括兩類:

1、第一類是由於受到了授益處分的積極影響,而參加到訴訟中來;

2、第二類是由於參與了對原告的不利益具體行政行爲,而未被列爲被告或根本不具備被告資格,而參加到訴訟中來。

(三)事實關係第三人

事實關係第三人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爲有某種牽連,爲了便於查清事實,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並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這種第三人之所以讓他參加訴訟,是因爲與案件事實有某種關係,爲了便於審理過程中查清事實,分清責任。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有什麼特徵

1、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對人;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人;

3、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

4、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有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兩種。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爲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咱們訴訟關係中比較特殊的一個羣體,它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是卻在整個案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行政訴訟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嗎?事實上,是否具有法律責任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來進行判斷。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延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