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強拆強徵土地需要承擔什麼樣子的法律責任?

一、 行政違法強拆強徵土地需要承擔什麼樣子的法律責任?

行政違法強拆強徵土地需要承擔什麼樣子的法律責任?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強徵、強拆的,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國家賠償責任,二是行政處罰責任,三是刑事責任。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 哪些情況下可以強制拆遷?

市政府做出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後,被徵收人不復議不訴訟,根據行政強制法徵收手續齊全,向法院申請並透過的強拆是合法的。

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爲前提;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既然是強制就一定要有法律授權和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授權和法律依據任何人都不能採取強制行爲。因此,強制拆遷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授權的有權採取強制拆遷的機關,被強制對象必須達到法律規定被強制拆遷的條件。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按此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機關和組織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力。

行政違法強拆強徵土地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一般情況下包括國家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要是不及時歸還土地是會被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的,在市政府做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之後被徵收人既不復議也不訴訟,相關部門又按照法定的程序經過法院申請並且透過的強拆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