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強拆違法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法院判定強拆違法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法院判定強拆違法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徵收方未經被拆遷人同意即闖入被拆遷人家中的,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根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故意毀壞財物罪

徵收方未經被拆遷人同意且未經法院強制執行,強行拆除被拆遷人房屋,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如果造成被拆遷人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罪

徵收方或其委託有關人員暴力毆打被拆遷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導致被拆遷人重傷的,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導致被拆遷人死亡的,可能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

結合《刑法》第397條的規定,如果實施徵收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如公安機關參與暴力強拆行爲,接到被拆遷人報警電話後拖延出警、不出警,致使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一般遇到強拆停電停水怎麼辦

1、 看斷水斷電的實施主體是誰,判斷主體,如果主體是拆遷方,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起訴。如果主體是其他方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 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查出申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上述條例規定的行爲,都有權向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電力、水務、交通、通信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覈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3、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向違法行政主體的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被拆遷人可以依據此條款去尋求救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上述條例規定的行爲,都有權向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電力、水務、交通、通信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覈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如果遇到強拆停電停水,可以先判斷實施主體,如果是相關拆遷方實施的行爲,可以進行提請行政複議或者民事訴訟。同時受害人也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的申請,來幫助被拆遷方依法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