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賠償請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涉外民事訴訟賠償請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涉外民事訴訟賠償請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1、注意事項之法律適用

由於各國民事立法的差異,對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往往導致不同的結果,此即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衝突問題。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需要運用衝突規範來確定各類涉外民事關係應適用的法律,從而達到解決法律衝突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就此作了相應的規定。具體而言:

(一)關於人的行爲能力的法律適用

關於人的行爲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即國籍國法。但是,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民事活動,依其本國法無行爲能力,而依我國法爲有行爲能力,則應認定爲有行爲能力;我國公民定居國外,並在定居國進行民事活動的,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二)關於合同關係的法律適用

關於合同關係,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如果沒有選擇,則適用予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應適用中國法律

(三)關於侵權行爲的法律適用

關於侵權行爲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爲地法。不過,對於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行爲,如依中國法律不屬於侵權行爲,則人民法院不以侵權行爲處理。

(四)關於不動產關係的法律適用

關於不動產關係,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關於婚姻關係的法律適用

關於婚姻關係,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六)關於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

關於遺產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七)關於撫養關係的法律適用

關於撫養關係,適用與被撫養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根據“信守國際條約”的國際法原則,如果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則應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如果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都沒有規定,則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根據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應適用的法律爲外國法時,如果適用該外國法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則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我國相應的法律。

2、注意事項之管轄原則

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以減少衝突爲目的的管轄權國際協調、便利管轄法院審理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一)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主張以案件的事實和當事人雙方與有關國家地域聯繫作爲確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轄權的標準,強調一國法院基於領土主權的原則,對其所屬國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爲具有管轄權限。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和雙方當事人與法院國的地域上的聯繫包括:當事人的住所、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財產所在地等作爲對法院管轄權具有決定意義的連接點。美國、德國、奧地利和北歐國家都是以此作爲確定涉外民事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也確認了屬地管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引起的訴訟,凡該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繫的,我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如當事人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在我國,都屬於與訴訟有實際的聯繫,上述地點即是與法院所在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

(二)屬人原則

屬人原則主張以當事人雙方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聯繫作爲確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轄權的標準,強調一國法院對本國國民有管轄權限。屬人原則側重於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爲確定管轄權的標準。在法國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國家,當事人國籍則對法院管轄權有決定作用。如法國法規定,在涉及合同債務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法國國民,由法國法院管轄;但是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外國人,則一般都排除法國法院的管轄權。不過,意大利法規定,外國人相互之間的訴訟,原則上並不排除意大利法院的管轄權。

(三)專屬管轄原則

專屬管轄原則主張一國法院對與其本國利益有密切聯繫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排除其他國家對該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對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是維護國家主權原則的突出表現。

(四)協議管轄原則

協議管轄原則是指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確定內國或者國外的管轄法院,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協議管轄原則是目前國際民事訴訟中普遍採用的一項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也確認了協議管轄原則。

3、注意事項之財產保全

(一)涉外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特點

與國內財產保全相比,涉外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有如下特點:

只能由當事人申請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依職權進行。而國內財產保全,當事人可以申請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國內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當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認爲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而國內民事訴訟中,沒有規定採取保全措施後的監督。

(二)涉外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措施

涉外財產保全措施,主要是發佈扣押令,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也不排除採取查封、凍結等措施。被保全的財產,主要是指船舶、航空器、車輛等。

對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實行財產保全,涉及在中國的合資企業時,一般只能對其在合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進行凍結,以免影響合資企業的正常運作。但是,如果外籍當事人在訴訟期間,轉讓其在合資企業股權時,法院可以應他方當事人的申請凍結其股權。

(三)涉外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解除

涉外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在採取保全措施的法定原因消失後,人民法院無需再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一,利害關係人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後,30日內不起訴的;第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第三,受訴法院在審理中認爲實施的原因已消失,或者審理後申請人敗訴的。

(四)對被申請人的救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爲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如果申請人申請錯誤,致使財產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造成了實際損失,損害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人賠償的範圍僅限於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我們正在處在一個高度資訊化、全球化的時代,全球化的趨勢加劇了世界人民之間的摩擦,律師在處理涉及到國際的民事糾紛的時候應該確定好適用的法律以及使用的管轄的原則,同事注意做好財產保全措施。做好各方面的準備工作,保護國人的利益,同事展示我們的友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