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蓋章是必須的嗎?

一、訴訟時效中斷蓋章是必須的嗎?

訴訟時效中斷蓋章是必須的嗎?

訴訟時效中斷蓋章並不是必須的,若證據有不足,可結合訴訟中止情形,如不可抗力; 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爲能力;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等,保證未過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爲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四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五條 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1.提起訴訟或仲裁

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爲。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應視爲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明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通知。這種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沒限制(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各種方式),只要將催告之意思傳達於相對人,並於事後能證明。包括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提出催告。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權利人的相對人表示知悉該權利人的權利存在的行爲。同意履行義務的形式,無特別要求。關於義務人的同意應當注意以下四點: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爲的,應當認定爲一方同意履行義務;2)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摘取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4)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其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其中斷。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4.提起訴訟或仲裁

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爲。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應視爲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若是案件的當事人能夠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蓋章材料,此時一般可以證明訴訟時效確實應該中斷。若是案件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可以拿出其他的有效證據,此時被蓋章了的檔案就不是必須的,不管其提交的材料是什麼,都必須保障能夠證明訴訟時效確實應該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