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時效隨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嗎

一、擔保時效隨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嗎?

擔保時效隨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嗎

擔保時效不會因爲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擔保法)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時效不中斷。

關於擔保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二、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1、起訴。起訴行爲是權利人透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一行爲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承諾。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爲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會導致擔保時效中斷的情形也是債權人向擔保人作出了相關的請求或者擔保人的回覆行爲等,擔保人的保證期間是6個月,債務清償期到期後債務人拒絕還錢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向保證人主張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