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擔保人期限會中斷嗎?

一、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擔保人期限會中斷嗎?

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擔保人期限會中斷嗎?

在一般的情況下都不會進行中斷的。

1、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是,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中斷關係不適用訴訟時效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而應適用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也就是說,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也就是說,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斷。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其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爲。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透過實施這些行爲,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爲是權利人透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爲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爲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爲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是針對於每一起案件都會存在的,對於這個時效也主要就是保障受害者,而對於時效要進行中斷的話,那麼就需要有法定的事由,特別是對於債務的時效一般會涉及到主債務以及擔保人的時效,這個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