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管轄區移送案件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一、不在管轄區移送案件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不在管轄區移送案件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經過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立案偵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併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併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移送案件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第三百三十七條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二、民事訴訟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刑事案件和民事訴訟活動當中都可能存在着移送管轄這種情況,但偵辦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的程序不太一樣,如果民事案件發現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話,法院可以不立案,但刑事犯罪就不同了,即便不屬於本單位管轄,對已經發現的刑事犯罪也不能不聞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