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證據標準

我國公安機關在對案件進行偵查處理時,需要遵循國家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不僅是爲了規範案件處理流程,更是爲了提高辦案效率,保證辦案質量,最大程度的維護人民羣衆的安全。在辦案中,更是注重證據。那麼,公安立案證據標準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爲您詳細解釋。

公安立案證據標準

一、刑事訴訟中的證據

1、隨案移送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2、法庭提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爲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爲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二、民事訴訟中的證據

1、庭前提出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證據規定》第1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2、庭中提出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鑑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行政訴訟中的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證據規定》第3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行政證據規定》第4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被告認爲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證據規定》第5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爲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證據對於案件十分重要,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對於證據非常重視。這樣,不僅僅是爲了還原案件真相,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更是爲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公安立案證據標準的存在,有效的提高了公安機關辦案效率和準確度,避免浪費人力物力。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公安立案證據標準的情況,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