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民事訴訟行爲處罰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妨礙民事訴訟行爲構成要件:

妨礙民事訴訟行爲處罰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行爲主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主體,既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還可以是案外人。因爲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針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爲的,因此,無論是誰,只要是其行爲妨害了民事訴訟秩序,就可以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論其是否是案件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

2、行爲人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行爲人在訴訟中實施了具體的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爲,該行爲在客觀上妨礙和干擾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後果。行爲可能表現爲作爲,如僞造證據或毀滅證據、指使他人做僞證等;也可以是不作爲,如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員拒絕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工作等。

3、行爲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主觀上是故意的。所謂主觀上的故意,是指行爲人在主觀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訴訟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且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是因爲過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的,如因爲大意或疏忽而丟失了證據等。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

4、行爲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爲一般是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是在訴訟之前或在訴訟結束之後,行爲人所實施的在形式上與妨害民事訴訟秩序類似的行爲,雖然有可能也是違法的。但一般不能認爲該行爲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個別特殊情況下,在訴訟外實施的行爲,符合一定情形的,也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即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排除妨害,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處理。

同時具備了上述四個要件,就構成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人民法院可以對行爲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二、妨礙民事訴訟行爲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有下列幾種: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中的被告和離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如未經允許在開庭時錄音、錄像、拍照,衝擊法庭和在法庭上鬨鬧等。

3、妨害人民法院調查證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破壞訴訟正常進行等行爲,這些行爲主要有:

(1)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護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打擊報復;

(5)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這些行爲包括:

(1)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法院調查取證的;

(2)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劃撥存款的;

(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拒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拒不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的;第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這些行爲包括:一是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二是以暴力、威脅

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除上述幾種情形之外,還包括惡意訴訟、惡意調解以及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爲。人民法院受案之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爲也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

三、妨礙民事訴訟行爲行爲特點:

(1)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性手段,其目的在於排除妨害,保證民事訴訟順利進行。

(2)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既包括審判階段也包括執行階段。

(3)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比較廣泛,既包括案件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的人例如旁聽羣衆。只要他實施了妨害訴訟秩序行爲,阻礙了訴訟的正常進行,法律都要對其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4)在適用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在適用時,依照行爲人妨害民事訴訟的程度輕重不同,既可單獨適用某一種強制措施,也可以將幾種強制措施合併適用。

四、妨礙民事訴訟行爲強制措施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種: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

1、拘傳拘傳是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

2、訓誡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爲較輕的人,以口頭方式予以嚴肅地批評教育,並指出其行爲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後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

3、責令退出法庭責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強制其離開法庭的措施。

4、罰款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爲情節比較嚴重的人,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5、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爲情節嚴重的人,將其留置在特定的場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限爲15日以下。

除上述強制措施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行爲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妨礙民事訴訟行爲處罰是需要根據不同的事件作出不同的處罰決定。輕者會被訓誡重者可能會觸犯刑法。法律爲我們提供了一個自由的生活工作環境,但是這自由是相對的,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我們的權利。表達意見在要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用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