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行政與羈束行政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在政府施行行政行爲時,根據受法律約束的情況的大小,有自由裁量行政與羈束行政之分,那麼裁量行政與羈束行政分別指什麼,它們有什麼區別呢?下面,本站小編將針對裁量行政與羈束行政的相關知識爲大家做以下介紹。

裁量行政與羈束行政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一、自由裁量行政行爲是什麼

自由裁量行政行爲是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行政行爲適用的條件和方式等內容僅僅規定了原則或者幅度,行政主體在實施該項行政行爲時可以在法定的原則或者幅度內,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爲。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在這些處罰方式和幅度範圍內,公安機關可以根據行政相對人的違法程度自主選擇適當的處罰方式,該行政處罰行爲就是自由裁量行政行爲。

二、羈束行政行爲是什麼

羈束行政行爲是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行政行爲的適用條件、程序、範圍等內容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該項行爲時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沒有自由選擇、裁量的餘地,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參與其間的行爲。例如,《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20%,並按應納額減徵30%。如果某作家著作出版後獲得稿酬時,稅務機關只能按照法定稅率徵收,該行政徵收行爲就是羈束行政行爲。

三、裁量行政與羈束行政的區別

區分羈束行政行爲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爲,對於分析和研究行政行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具有積極作用。在法律適用上,羈束行政行爲發生合法與否的問題,該行政行爲受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制約;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爲一般只發生合理與否的問題,該行政行爲受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制約。另外,如果說抽象行政行爲與具體行政行爲的劃分決定了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對行政行爲監督的範圍的話,羈束行政行爲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爲的劃分則決定了在此範圍內監督的程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對於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和適當的問題,均可以依法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對於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的問題可以依法進行審查,但是對於具體行政行爲是否適當的問題,除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外,目前尚未納入司法審查的範圍。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賦予政府的自由裁量裁量權使其在進行行政行爲時,能夠根據實際情況掌握行政力度,具有靈活性和適應性的特點,但可能會導致顯失公平,而羈束行政對一類行爲作出了統一性的約束,沒有例外和自由選擇裁量的餘地,這二者互有利弊,不能一概而論。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提供的自由裁量行政與羈束行政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政府行政行爲多樣,大家在遇到行政行爲時,可向本站專業律師進行諮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內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