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幾次

一、在我國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幾次

在我國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幾次

事實方面的問題,可以發會重審一次,如果是程序問題,沒有次數限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發回發回審,只能發回重審一次。如果重複發回重審實際上是違反最高院的解釋的。因一審已經爲雙方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舉證,將承擔舉證不能之責任,如果重複發回重審相當於給當事人無限期的舉證權利,然而這是與法律規定意思相違背的。

二、民事訴訟的特徵

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力,法院裁判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爲,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爲某種訴訟行爲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

民事訴訟案件發回重審的情形只有兩種,其中程序錯誤引起的發回重審案件不會有次數限制,對此法律有明確的法條進行規定,同時對於違反相關條例的人員,都將受到嚴厲的處罰,對於民事訴訟的相關問題大家可以閱讀上述法條就可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