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上訴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判決書上訴期限是多久

民事判決書上訴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爲十五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爲十日。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爲十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爲五日。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民訴上訴應提交上訴狀,刑訴可口頭上訴。

《民訴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刑訴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中,在法定期間內只可上訴一次;刑事訴訟中,在法定期間內上訴次數不受限制。

民訴中,一方當事人提交上訴狀後撤回上訴的,該方當事人不可以再次上訴,是否進入二審程序取決於對方當事人是否上訴。

刑訴中,當事人的上訴次數不受限制,法律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考慮時間。

上訴期經過後,一審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只能申請再審。

二、民事訴訟裁決書的執行

1、仲裁裁決書包括兩種,一是商事仲裁,二是勞動仲裁。無論哪種仲裁裁決書,選擇執行法院時,第一要選擇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二,選擇被執行人的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執行,又叫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書、支付令、勞動仲裁裁決書、商事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這些法律文書生效後,義務人就應當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自動履行。如果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5、《仲裁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前面說到了民事判決書上訴期限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15天的,一種是10天的。要上訴的話,還需要寫上訴書,這個時候就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上訴1的所有東西,一旦超出了規定時間,就會作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