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沒有被告戶籍證明怎麼辦?

一、民事起訴沒有被告戶籍證明怎麼辦?

民事起訴沒有被告戶籍證明怎麼辦?

民事起訴沒有被告戶籍證明的,可以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個人頁複印件也可以,如果是離婚訴訟的話,有些地區拿着結婚證複印件也是可以給立案的。但是,如果只有被告的名字,顯然資訊不夠明確。如果以上材料都沒有,可以請律師去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調取被告的戶籍證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起訴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先行調解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對於民事起訴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戶籍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從嚴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