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收到民事起訴書原告怎麼辦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要對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的分析,對確鑿的事實應該承認,對合理的要求應該接受;對無根據的事實和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要置之不理,而要準備好事實和證據,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
反駁意見的提出,一是用答辯狀,即在法定期限內,寫好答辯狀交法院;二是在開庭審理時進行口頭答辯。其次也要注意有無可提出管轄異議或反訴的情況,如有上述情況,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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