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糾紛問題無法透過雙方協調解決的話,那麼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進行民事訴訟,雖說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採用民俗訴訟的方法來解決問題,但這其實是非常好的社會表現,因爲人們已經開始懂法用法,開始使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那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是什麼呢?
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一)合議制度
1、獨任制的常見考點
(1)適用案件:①簡易程序;②特別程序,但是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應適用合議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階段。
(2)組織形式:審判員一人;
(3)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適用審級:①一審案件;②被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時,儘管適用一審程序,卻必須實行合議制。
2、合議制的重點問題
(1)第一審合議庭:①可以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②也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③選民資格案件或特別程序中的重大、疑難的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2)第二審合議庭:必須由_______________組成。
(3)二審發回重審或再審程序:原審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員不得參加重審或再審合議庭。
(4)審判長:①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②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1人擔任。
(5)合議庭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二)迴避制度
1、適用範圍《民事訴訟法》第45條
(1)對象: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2)階段:民事訴訟。
2、法定原因《民事訴訟法》第45條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③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且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3、迴避方式:申請回避和自行迴避。
4、申請回避的期間:①通常:開始審理時提出。②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5、申請回避的效果:①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_______________參與本案的工作;②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6、迴避的決定權
(1)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審判委員會決定。
(2)審判人員(含陪審員)的迴避:院長決定。
(3)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的迴避:審判長決定。
7、迴避決定的複議
(1)迴避決定可以複議一次。
(2)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8、決定迴避的法律後果: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三)兩審終審
1、含義:
2、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爲一審法院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3)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得上訴的裁定。
(四)公開審判制度
1、審理公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
(1)通常公開審理。
(2)一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①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②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
(3)經過當事人申請纔不公開審理的案件:①離婚案件:②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
2、合議庭評議一律不公開
3、判決_______________
透過這些基本制度我們能夠了解民事訴訟的一些問題,瞭解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我們應該做一些什麼,提交一些什麼資料。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糾紛問題無法解決的話,採用民事訴訟走司法的途徑解決是最好的方式,進入法院並不丟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