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事糾紛起訴費用的收費標準?

一、民事糾紛起訴費用的收費範圍

什麼是民事糾紛起訴費用的收費標準?

1、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依法複製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所需的費用。

2、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1)勘驗、鑑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

(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3、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4、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1)非財產案件當事人應當負擔勘驗、鑑定、公告、翻譯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2)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關證據確有困難,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的異地調查取證和異地調解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人民法院異地調查、取證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由人民法院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負擔;人民法院異地調解案件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民事糾紛起訴費用的收費標準

不同種類的訴訟費用,有不同的收費標準。而收費標準的確定,主要考慮兩個因素:其一是訴訟費用的性質,裁判費用的確定應根據國家的財政水平和當事人的一般支付能力確定,否則就可能脫離本國實際而至收費標準失去合理性;而當事人費用則一般是根據實際開支的情況確定。其二,應考慮案件的性質,看收取訴訟費用的案件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訟案件,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案件的性質不同,收費的標準也不同。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係和人身非財產關係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收費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6月19日透過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徵,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財產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收費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

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以上就是民事糾紛起訴費用的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希望大家有所瞭解。總之,民事糾紛起訴費用根據案件類別不同,主要分爲按件計徵和按案件賠償標的數額計徵兩種。不同的案件就有不同的收費標準。要知道本次起訴需要多少訴訟費,必須要知道收費標準,做到心中有數。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