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是否可以口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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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是否可以口頭裁定?

管轄權異議大家應該都瞭解清楚是什麼情況,一般情況下管轄權異議都是需要有關部門透過書面的形式做出裁定的,那麼是否可以透過口頭的形式作出裁定就是大家關注的重點之一。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總結歸納一下管轄權異議是否可以口頭裁定的有關問題,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管轄權異議是否可以口頭裁定等方面的知識有所幫助。

一、管轄權異議是否可以口頭裁定

口頭裁定是“書面裁定”對稱。以口頭形式作出裁定,裁定形式之一。

在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就訴訟程序或部分實體問題作出對案件影響不大的裁定時,可採用口頭裁定。通常做法是,審判庭作出裁定後,由審判人員當庭口頭宣佈裁定內容以及處理結論,勿需製作裁定書,但應記入筆錄。口頭裁定一般於宣告之時即發生法效力,應予執行。根據口頭裁定以及管轄權異議的相關內容來看,管轄權異議口頭裁定是可以進行上訴的,因爲國家是認可口頭裁定的。

二、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定義: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是指當事人認爲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爲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筆者認爲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爲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定,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爲,以保證作爲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爲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序中。

三、管轄權異議上訴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4條和1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前文已經述及,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有兩種,其一爲駁回異議的裁定,其二爲異議成立時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裁定。前者的當然主體是申請人,後者爲申請人的相對方。問題在於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否有上訴權。實踐中出現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被告一方爲數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其他共同被告沒有提,該異議被裁定駁回後,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共同被告對裁定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法院是否應當對其上訴進行審查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當事人對其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處分行爲法律就予以認可。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行使管轄異議權,這是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推定其放棄該權利。法院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作出裁定後,如果賦予沒有提管轄異議的共同訴訟人享有上訴權,實質後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間屆滿後喪失的管轄異議權,也即延長了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這與設定訴訟時效期間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轄權異議的上訴主體應當是異議申請人及其相對方,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不得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

管轄權異議是否可以口頭裁定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透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如果是影響不大或者是對訴訟程序沒有太多的關係的可以透過口頭裁定的方式進行裁定。如果是比較重大的案件或者是裁定結果對案件的審理程序有着重要的影響的,則必須要透過書面的形式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