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放棄物保抗辯權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援?

保證人是爲他人提供擔保的人,在混合擔保這一擔保形式中,根據法律的規定,保證人應當先向物保提供者主張權利,如果得不到清償才允許向其他保證人主張。但是,保證人放棄物保抗辯權法律是否允許呢?下面小編就爲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保證人放棄物保抗辯權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援?

一、保證人的物保先索抗辯權的概念

在物保與人保並存的混合擔保中,當事人對擔保順位無約定時,債權人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可以債務人提供物保應先承擔責任爲由進行抗辯。此抗辯的物保作了限縮解釋,特指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的物保。這裏的保證人特指連帶保證人,因爲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故根據《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連帶保證人享有物保先索抗辯權,能限制債權人進行選擇,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對連帶保證人的優待主義。

二、保證人的物保先索抗辯權可約定放棄

(一)物保先索抗辯權屬於民事實體權利,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債務人物保與人保共存的混合擔保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物保或人保擔保範圍的,基於公平理念,從保證責任補充性出發,《物權法》第176條採用優待主義,限制債權人進行選擇,而賦予保證人物保先索抗辯權,即債權人只有在執行債務人物保未果或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的情況下,方可就剩餘債權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這從性質上講,該抗辯權屬於民事實體權利,是否行使由保證人自行決定,並不妨礙當事人以意思自治排除該條款的適用。

(二)一般保證人可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舉重以明輕,連帶保證人也可放棄物保先索抗辯權

根據《擔保法》第17條的規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如果保證人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則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由此可知,相比於連帶保證人,法律對一般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護力度更大。基於法律能允許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根據法律解釋的舉重以明輕,法律同樣能允許連帶保證人放棄物保先索抗辯權。在放棄形式上,建議參照先訴抗辯權的放棄,以採取書面形式爲妥。

綜上所述,保證人放棄物保抗辯權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援的,但是前提是放棄物保抗辯權必須在事前就有所約定,如果是在擔保物權可以行使之後才放棄的法律就不會支援這一權利。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爲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