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網絡公告送達的優點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網絡公告送達的優點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網絡公告送達的優點是什麼?

互聯網絡的出現,爲法院拓寬公告的覆蓋面,提高公告作用創造了條件。與傳統的報紙、電視等媒體不同的是,互聯網使人可以在任何一個角落與世界的其他部分保持同步、即時、緊密的聯繫,它大大拓寬資訊的傳播面,也使得法院在互聯網上建立自己的網上公告提供了便利。

這種網上公告的出現,使得原來只能侷限於法院所在地的公告可以藉助互聯網迅速傳播到世界各地。這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習以爲常,但我國還剛剛起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初開通的網站,增加了訴訟、投訴以及查閱案例等功能,是第一個利用網絡爲訴訟活動的法院。其實法院網站還可以做的更多,可以作爲送達公告的園地。在全國法院聯網後,可以建立起網絡公告查詢系統,這樣只要一個法院將公告上網,在全國乃至全世界的任何人都可以透過搜尋引擎查到有關的公告資訊。這樣不僅使當事人在任何時間和地點都可以得知自己需要的資訊,可以克服因傳統媒體的侷限性而造成的弊端;而且節省了大量的經濟成本,因爲現在當事人爲公告要支付高昂的費用。

但我國法律上規定的送達還主要侷限於張貼和報紙,網絡還不是法定的公告送達方式。爲了充分發揮網絡送達的優勢,我國在以後的民事訴訟法修訂時應當把網絡公告作爲法定的送達方式。

二、在民事訴訟中,傳統的公告送達方式有何弊端?

在訴訟活動中,送達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制度,它直接關係到整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送達是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法律文書、訴訟文書交給應當接受文書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傳統,送達一般是由法院直接送達給被送達人,法律同時還規定了其他的送達方式,如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廣告送達等。

但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流動的頻率日益加快,傳統的以戶籍和工作單位爲紐帶和基礎的對人口流動的限制和束縛日益減少。反映到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被告住所地、居留地分離、被告下落不明等情況大量增加。這使得法院只能用公告送達這種特殊的送達方式。傳統的法院實行公告送達採用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的原居住地粘貼或者在報紙上刊登法院公告的方式,這使得我國法院公告的效果並不理想,對當事人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也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綜上所述,隨着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傳統送達方式暴露出來的問題越來越凸出。採用這樣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常常會因爲聯繫不到當事人而耽誤時間,影響訴訟進程。而民事訴訟法網絡公告送達不僅能夠讓當事人第一時間查詢到法律文書,也節省了大量經濟成本,值得在各地法院推廣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