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主張權利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一、口頭主張權利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口頭主張權利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可以中斷,但是實踐中發生這一爭議的時候,主張已經提出口頭要求的一方在對方否認的情況下是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的,也就是說,如果對方否認,那麼這個口頭提出要求的情況是很難被證明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爲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爲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對於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意義是非常大的,特別是對於訴訟時效屆滿的相關事項,在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是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時,如果出現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是可以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