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之訴可否查封第三人的財產

一、撤銷權之訴可否查封第三人的財產

撤銷權之訴可否查封第三人的財產

可以申請的,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保全財產可以不等額擔保,可以只提供相當於保全財產的30%的擔保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係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不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1.非訟案件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件處理程序:一是訴訟程序,也即適用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多數民事案件都屬於訴訟程序案件;

二是非訟程序,也即針對非訟案件規定的特殊程序。非訟程序案件,基本採用書面審理,所作的裁判不具有既判力,在其救濟上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利害關係第三人,都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訴訟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序,也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准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判決、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案外人有異議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對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這是基於婚姻關係解除後即允許當事人另行結婚,進行再審將嚴重影響社會關係穩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與解除婚姻關係具有相同法律後果,也應當參照適用。

同理,如果允許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也不利於社會關係穩定。其他身份關係的內容,包括收養關係、解除監護關係等,也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3.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代表人訴訟,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在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由向人民法院登記的當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未參加登記的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代表人訴訟的判決、裁定。

這就明確了未參加登記的當事人要提起訴訟的,適用代表人訴訟的判決、裁定。這就明確了爲參加登記的當事人要受代表人訴訟裁判的約束。但未經登記的當事人只能透過單獨起訴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認定人民法院裁定適用代表人訴訟的裁判錯誤的,應當透過上訴或者申請再審予以救濟,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爲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件之外第三人的權益也是受國家保護的,但是有一定的條件。第三人的訴訟也是有法定的時間,一般在六個月之內進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都是會受理的,但是如果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那麼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