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能否超過20年?

一、訴訟時效中止能否超過20年?

訴訟時效中止能否超過20年?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 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爲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時效的進行(含開始進行和進行中)或完成,因一定事由的出現而暫停。廣義上時效的停止包括時效進行的停止和時效完成的停止或稱時效的不完成兩類。但在各國民事立法中所持觀點不同,這就使他們在時效中止的發生期間和效力認定等方面的規定不盡相同。下面將以比較的方式對有關問題作進一步評析。

而二十年是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比如說:

1、現在有某糾紛,糾紛完了受害人一直不知道自己受侵害,過了20多年才發現,想主張權利。法律就不給它機會主張權利,因爲太長了,所以也設定了這個“權利被侵害起20年的限制”。

2 、 現在有某糾紛,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兩年。它一年多的時候就出現中斷事由歸零了,然後再過一年多又歸零,再過一年多又歸零……那法律就不給它機會無窮無限地歸零下去,所以就設定了個“權利被侵害起20年的限制”。

至於“可以延長”,一切訴訟時效(包括普通的、特殊的、20年的),都可以延長,而是否予以延長由法官決定。這裏事實上是賦予法官對訴訟時效的“自由裁量權”。

如果發現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話需要馬上向法院進行提起訴訟,法院對於超過20年的案件是不予進行開庭的。如果案件是發生在20多年之前,多年之後才發現自己的相關權利被侵害的話,那麼只能放棄爲自己爭取自己權利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