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止執行超過最長訴訟時效還可以進行起訴嗎?

一、因中止執行超過最長訴訟時效還可以進行起訴嗎?

因中止執行超過最長訴訟時效還可以進行起訴嗎?

即使是已經過了最長訴訟時效二十年,但當事人仍然有起訴的權利。但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中止簡介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 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爲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

三、相關法條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執行中止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人民法院公章。執行中止是暫時性的,引起執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應恢復執行程序。恢復執行,一可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並通知執行當事人和其他參與執行人;二可由執行當事人申請恢復,經法院同意後繼續進行。恢復執行是原執行機制的繼續執行,不是執行程序的重新開始,執行中止前已爲的執行仍繼續有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的中止不代表着案件就已經結束,只要當事人有證據能證明犯罪的事實那麼就可以對案件重新提起訴訟,不管是過多久,也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援,所以,自己的權益就要自己愛護,只要自己受到了損害,那麼就可以依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