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訴訟時效中斷後還可以起訴嗎?

一、行政案件訴訟時效中斷後還可以起訴嗎?

行政案件訴訟時效中斷後還可以起訴嗎?

行政案件訴訟時效中斷後就不可以起訴了,《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對行政訴訟適用時效中斷作出的排斥性規定,闡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轉的,不會因《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事由出現而出現訴訟時效中斷問題。行政訴訟是法院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透過審查行政行爲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法》及《解釋》對行政訴訟適用時效中斷作出了排除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時效中斷的三個法定事由:1、起訴;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對此作了排除。

(一)行政訴訟時效不因行政相對人提起訴訟而中斷。

爲使行政效率優先與公民權利保障相互均衡,使行政法律關係得以儘快穩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對行政起訴期間作了原則性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期間明顯短於《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同時《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這也是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制度—即人民法院對基於因同一事實和訴訟理由提出相同的訴訟請求,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次判決或者裁定後,案件即告終止,並不再審理與之相同的訴訟請求的訴訟制度。由於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其結案方式不外乎以判決或裁定方式。對已生效的判決當事人不能重新起訴,這一點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都一樣,但對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能不能再起訴,行政訴訟對此作了專門限制: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原告不預交訴訟費按自動撤訴處理的除外)。因此《解釋》第四十四條就明確對訴訟時效因行政相對人提起訴訟而中斷作以排除,即行政相對人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對該行政行爲的訴權只有一次(起訴人未預交訴訟費的除外),行使之後不得對該行政行爲再予起訴。對人民法院的審理結果不服只能上訴或申訴。換而言之隨着行政相對人的起訴,便意味着訴訟時效的終結,不會出現時效中斷問題。

(二)行政訴訟時效不因行政相對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而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而行政訴訟則不參照適用此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複議前置即行政複議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在此情況下行政相對人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不發生時效的中斷,相反只有啓動複議程序,纔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程序才得以啓動,此時的起訴期間少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三個月,只有十五日。如果參照《民法通則》適用時效的中斷制度,從申請複議時起起訴期間開始中斷,再重新計算三個月,這就直接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還有一種複議情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選擇複議,複議決定爲終局裁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受公安機關拘留或處罰的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書的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選擇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裁決爲終局裁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選擇複議行政相對人就喪失了訴權,根本無法啓動訴訟程序,訴訟時效問題無從談起。因此行政訴訟時效不會因行政相對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而中斷。

(三)行政訴訟時效不會因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斷。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斷時效的進行。在行政訴訟中由於原、被告權利義務不對等,有些權利義務是特定的,因此套在行政訴訟上就是行政機關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其行政決定是否發生時效中斷問題。不發生,既便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行政相對人也必須在唯一的法定期間內提出訴訟。不會出現隨着要求的提出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問題。比如徵收村提留鄉統籌費,既使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要求,行政相對人也必須在接到徵收通知書的三個月內提起訴訟,不會出現從鄉鎮政府提出要求之日起再重新計算三個月訴訟時效的問題。

(四)、行政訴訟時效也不會因行政相對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民法通則》規定義務人透過一定方式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債務,也可以中斷時效,在行政訴訟中,這裏的義務人只能是行政相對人,權利人是行政機關。既便行政相對人同意履行行政行爲確立的義務,相對人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不變的期間內提出訴訟,不會產生時效中斷的問題,從告知起訴期限起超過起訴期間便喪失起訴權。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案件是存在着差異的,對於任何的訴訟案件而言,在起訴之後,無疑是會使得時效中斷的,並且在中斷之後也一定會導致時效會被重新計算,但若是中斷並不是由於起訴才造成的司法後果,無疑是會使得在中斷期間,不得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