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訴立案程序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條規定: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再審申訴立案程序有哪些

(一)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爲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覈對無誤的複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覈對無誤的複印件;

(三)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複印件;

(四)支援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並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3.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可以召開聽證程序,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就是否對案件進行再審做出裁定。

5.做出再審裁定後,依法對案件進行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應由本院提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審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再審: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項事由提起再審的;

(二)因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

(三)上一級法院認爲其他應當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