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訴前財產保全由誰做裁定

一、撤銷訴前財產保全由誰做裁定?

撤銷訴前財產保全由誰做裁定

撤銷訴前財產保全由做出財產保全決定的法院裁定,法院依法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一般情況下不能進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況下,纔可以由法院進行解封:

1、保全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2、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爲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對原查封的財產予以解封。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沒有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經法院審查,屬於保全標的錯誤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法院應該解封。

6、具有法院認爲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二、訴前保全必須具備的條件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爲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三、訴前財產保全特點

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特點。民訴法規定對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係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製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

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後,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准、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

除人民法院之外,其他部門沒有權利作出財產保全決定,所以,撤銷訴前財產保全裁定自然也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措施或撤銷訴前財產保全的,都必須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而且以書面形式告知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