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訴後法院能否移送管轄?

一、應訴後法院能否移送管轄?

應訴後法院能否移送管轄?

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移送管轄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移送管轄的上訴時間是10天。

三、級別管轄中的移送管轄的注意事項

級別管轄中的移送管轄必須注意一下幾方面:

1、上級法院只有在必要時候適用個案,當然,上級可以依職權決定;

2、上級應向下級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統計檢察院;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案件,認爲無須重判無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審理;

4、基層法院認爲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應當按照司法解釋要求的程序和時限操作;

5、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應全案上移。

對於移送管轄是否可以適用的情況,應當對照移送管轄的相關條件來進行處理,如果符合移送管轄的條件的,就可以合法的辦理。應訴後,如果發生法院不具備管轄權的,也是可以申請將管轄權移送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