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訴訟中止?

一、什麼情況下訴訟中止?

什麼情況下訴訟中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對訴訟中止的情形做了明確規定: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民事訴訟中止應注意哪些問題?

1、中止訴訟情形能夠即時消除的,就不要中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36條共規定了5種訴訟中止具體情形和一個訴訟中止彈性條款。從所有訴訟中止的情形看,都是訴訟中止的情形不但發生了,而且一時難以消除,所以必須中止訴訟,以便“等待”訴訟中止情形的消除。但是,對於那些訴訟中止情形已經或者能夠即時消除的案件,就不應中止訴訟,以防止故意拖延訴訟。

2、不能片面強調先刑後民原則,任意中止訴訟。先刑後民原則是必須遵守的,不遵守就要犯錯誤;但是先刑後民原則是必須全面、正確理解的,片面強調同樣也要犯錯誤。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所牽連時,是否需要中止民事訴訟,應視民事訴訟是否必須以刑事訴訟結果爲前提,或者民事訴訟是否須等到涉及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訴訟結案後才能繼續的具體情形確定。如果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與刑事訴訟所涉及的犯罪事實屬於同一事實,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結果爲前提才能作出正確處理的,或者民事訴訟必須等到涉及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訴訟結案後才能繼續進行的,就應當適用先刑後民的原則中止民事訴訟,並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司法機關,待刑事訴訟終結後,再恢復民事訴訟。反之則不應中止民事訴訟。

3、適用彈性條款中止訴訟,應當符合中止訴訟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款第(6)項是一項彈性條款,目的是爲了防止出現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時,人民法院認爲應中止訴訟,就可以依據其規定裁定中止訴訟。但是,人民法院在適用“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這一彈性條款時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比如不能把案件事實一時難以查清作爲“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案件訴訟等等

4、不要把中止訴訟當終結訴訟。終結訴訟的原因和中止訴訟的原因不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不一樣,不能把它們混爲一談。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第一,終結訴訟的原因只能是基於一方當事人死亡而出現的特定情況,而中止訴訟的原因則較多,而且還規定有彈性條款。第二,終結訴訟是終結訴訟程序,效力與案件審結相同,不存在重新恢復訴訟程序的問題,而訴訟中止則是訴訟程序的暫時停止,在訴訟中止原因消除後,必須恢復訴訟程序,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第三、終結訴訟後,人民法院沒有必要對當事人的爭議作出實體處理,而訴訟中止在訴訟中止的原因消除後,人民法院必須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對當事人的爭議作出實體處理。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終結訴訟與中止訴訟兩者之間的差別是十分明顯的。但是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卻有意無意地混淆了兩者之間的界限。其主要表現就是一中止訴訟就結案,就整檔案歸檔,要不是當事人多次反映或領導督促,就再也無人過問。中止訴訟後,中止訴訟的原因是否已經消除或者何時消除,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都有調查瞭解的責任。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訴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把了解中止訴訟的原因是否消除的責任全部推給當事人是不妥當的。客觀上,有的案件中止訴訟原因是否已經消除或何時消除,只有人民法院依職權才能掌握或調查瞭解到。

5、中止訴訟應當規範。中止訴訟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絕不能因爲僅僅是暫時停止訴訟而草率從事。中止訴訟出了錯,照樣會妨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和損害他們的合法利益。因此中止訴訟應規範:一是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止訴訟應由合議庭評議並記入筆錄;二是對重大案件中止訴訟應當下書面裁定的,;三是口頭裁定中止訴訟,向雙方當事人宣告或作宣告筆錄;四是案件中止訴訟後應告知當事人相關注意事項;五是案件中止訴訟裁定書應送達原告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