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可以中止的情形,有如下幾種:第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第二、被告人逃脫的;第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第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另外,要注意的是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