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是合理的行爲嗎?

一、租賃合同糾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是合理的行爲嗎?

租賃合同糾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是合理的行爲嗎?

是合理的行爲。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

二、財產保全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確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爲防止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而採取的旨在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

(二)保全執行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兩方面內容,以財產保全爲主。

(三)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援,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醫療衛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保全措施,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彙報。

(四)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着裝整齊,舉止文明,並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五)保全執行必須依據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當事人申請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後,立即製做保全裁定書。同時,覈算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

(七)被保全財產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48小時內採取措施。在上述時間內未能採取措施的,應報告庭長及主管院長並說明原因,經批准後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保全或者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執行。

(八)保全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義務協助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同時將採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

(九)情況緊急時,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快速辦理,可透過電話方式直接向領導請示,有關審批手續等均可事後補辦。

租賃合同糾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行爲是完全合理的,因爲申請財產保全能夠保證在案件處理結束之前或者是法院給出最終的判決結果之前財產都不被外人所侵害,能夠最大程度的保證財產的安全。如果法院認爲有必要對財產進行保全的,當事人也是需要積極配合的。